各位老师好,我09年底工作时受了伤,在医院的急诊室接受了治疗,打的麻药,我签的字,清洗创口后便缝合了创口,没有住院,后来门诊病历因保管不善不慎丢失,因为一些场合必须需要医院的病历,故此请问大家我该如何处理此事?再请问医院急诊的接诊记录有没有法律效用?如有,医院急诊的接诊记录表需保存多长时间?急急急
问题补充: 如何拿到医院的接诊记录?
有法律效力!卫生部对医疗机构保管病历是有年限规定的:住院病历保存30年,门诊从最后一次就诊算起15年。照你所说,你是09年底受伤接受治疗的,到现在才一年的时间,绝对在有效的保存时间范围内。你可以要求院方给你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