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是经过依法登记。因此,您收养子女需要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而根据现行的《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因为您想收养的是朋友的子女,如果您的朋友尚健在,其子女不属于孤儿,您自己有子女,目前的情形是你们不符合现行收养法的规定。您可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届时只要您的妻子也同意,你们就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