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不是就一定要改判?如果事实与原具体行政处理决相符,为何不能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严格的讲,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认定事实、适用依据、遵循程序和处理结论四个要素,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改变的,都不能视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要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遵循了法定程序,即使认定事实、适用依据和处理结论三者中与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完全相同,也应当视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行为,而不能视为相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