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我骑电动车带一人从东边菜市场出来,往西穿过马路,到马路中线附近时我往南去,往南大概10米左右就是十字路口,我要往西去,我当时就打开转向灯,向右开去,突然一男子骑电动车从西左转弯往北过十字路口后与我发生擦碰后(我车的左边和男子车的右边擦碰),(当时男子未开转向灯,速度很快)男子的电动车侧翻撞上由南开往北的轿车,(轿车的左前车身),我的车没翻,停了下来。律师您帮我看看这个责任是在于谁?路口没监控,也没注意是否有人闯红灯。交警处理意见是我们双方的责任(就根据几张事后的照片,照片里没我的车,我的车离电动车和轿车的地方大概有10米)我觉得我是受害者(我的腿被挂伤两处,膝盖撞伤导致淤青,车上的同伴双膝都有撞伤导致的淤青),如果当时另一辆电动车车速慢一点,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您好。骑车带人本身就是一个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而且交警的认定现在一般无法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