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您好,我是于2008年11月1日就职于某国企下属的分支公司,做办公室工作,至今仍未签定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我交纳任何社会保险,只是每月工资800元,后来2009年5月份涨至1000元。我想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我需要准备哪方面的材料吗?或者在哪方面做下准备。请咨询下您,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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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从第二月起支付职工双倍工资;此外,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根据你的情况,无论是对工资发放还是社会福利等问题,均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社会福利方面的证据你无需收集,在劳动合同未签署方面,需要你提出何时开始工作的证据。有问题可电话联系我:1373179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