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辽宁省丹东市的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私人理石厂里打工,于今年2016年1月14日,在厂里使用手锯时不小心,左手食指第二关节被锯割开,造成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伸肌腱碎裂,后经手术才把手指接上,问医生术后能否恢复正常状态,医生说肯定不能了!在住院治疗期间老板出了所有的医药费,不算个人护理费,总共花了1万多医药费,住院共9天,出院后我去单位结算,老板只把我看病自付的钱、当月上班天数钱和年奖金支付给我,住院到出院的工资不给,误工费不给,请问这样对吗?我该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先谢谢律师了!
老板的做法,错误,丹东劳动法律专业律师林雪松,1338415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