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同学请我帮忙做为借款人帮他贷款然后他自己找的五个担保人,算他自己贷款20万到2012年4月份,他还了10万从2012年4月份到现在一直未还信用社也没催缴之前他告诉我说还清了,我到人民银行查询,上面确实没有贷款和不良记录我也一直以为还清了今年5月份,因为他和老婆离婚债务问题,要我写证明到信用社才发现,还有一半没还上他告诉我这20万,他用了10万,别人用了10万他的还了,别人的那份没还其他担保人也可以证明而且2008年取钱也不是我取的银行也知道是他们两个用的钱(他俩都是担保人)我现在需要怎么办?取款和还款都不需要借款人签字吗?银行是不是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如果法院不支持银行诉讼,银行有权力冻结我的帐户(强制执行)吗?在整个过程中,除了申请贷款,其他事情我一概不知,银行有责任吗?我同学也承认他用的钱,他负责还钱,有用吗?
当时贷款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那么是不超过诉讼时效的。另外,无论这笔钱是谁具体用了,借款人与担保人都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