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滕静律师
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律师解答服务记录:
本人于2010年8月底进公司,当时说是有5险,但是到今年3月份发现5险一次都没有交(期间多次索要工资单,都没有给,知道3月才看到工资单),于2011年3月23日提出离职,并要求他们进行补偿。最终只补偿了一个月300元的保险,我的月工资+奖金为4000。想知道我可以要求他们给予什么补偿?
您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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