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
委托人:乐山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成果:775万元全部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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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为导致多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向我方委托人等多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00余万元的损失。郑律师接受委托以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多方了解案件情况,仔细梳理法律关系,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后认为:第三人某双运输公司为实际承运人,肇事车辆实际挂靠于该公司,委托人与某双运输公司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我方委托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双运输公司为被告。最终法院以肇事车辆实际挂靠于某双运输公司,与我委托人无法律关系,从而判决驳回原告对我方委托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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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先是原告后为被告
委托人:重庆永川某某建筑劳务公司 服务成果: 避免433万损失并且要求对方支付我方1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