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袁向明律师
袁向明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律师简介

   袁向明律师,男,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理论根底扎实,思维敏捷,应运法律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红网》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以袁向明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业务涉及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法律顾问等诸多方面.

部分民事案件

1、谢某某诉长沙某医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案。

   原告谢某诉被告长沙某医院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因被告属于股份合伙性质,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没有股份合伙制的专门法律规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法院最终采纳袁向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做出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有利判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2、湖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湖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袁向明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提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湖南望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湖南望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袁向明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回工程款千万余元。

4、湘北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浙江某电影电视艺术中心、浙江某电影制片厂合同纠纷案。

   原告湘北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电影电视艺术中心、浙江某电影制片厂合同纠纷一案,袁向明律师接受两被告共同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减少近两百余万元,为浙江某电影电视艺术中心、浙江某电影制片厂挽回经济损失。

5、罗某诉长沙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罗某诉被告长沙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袁向明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对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鉴定申请,最终依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伤情无明显关联”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六十余万元。

6、长沙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长沙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向明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提出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责任在于原告未能如约履行垫资义务、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的答辩意见被法院采纳,原告的违约金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7、祖某诉长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祖某诉被告长沙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袁向明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提出该劳动争议已过仲裁申请期限和仲裁时效期间、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部分刑事案件

1、 担任唐某某抢劫案二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该案件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一审阶段均认定唐某某抢劫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经袁向明律师二审辩护,认定被告人抢劫数额为人民币9600元,且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的情形,最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唐某某有期徒刑4年。

2、 担任张某某抢劫案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该案系一起因赌博行为引起的犯罪,涉及抢劫、赌博、贩卖毒品、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等诸多罪名,参与人员多达几十人,庭审时间长达数天,长沙电视台《新闻频道》、《政法频道》进行了庭审报道,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抢劫罪依法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袁向明律师提出的“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

3、 担任舒某某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该案系一起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矛盾升级引发的犯罪,因涉案人数上百人,又发生在国庆六十周年之际而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成为督办案件,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舒某某只是开发商的员工之一,因公司授意才导致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判处缓刑。

4、 担任潘某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袁向明律师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潘某某成功释放。

5、 担任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李某某成功释放

6、 担任肖某某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该案的涉案物资为电线电缆,关键取决于涉案财产价值的认定问题,辩护人袁向明从案件的细微处入手,通过对电线电缆的折旧、长度方面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从而将涉案物资价值鉴定从12000余元减少至7000余元,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根据最终鉴定结果,依法判处肖某某缓刑。

7、 担任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陈某系某珠宝行的负责人,经营黄金、白银等贵重首饰,因收购了一批来历不明的黄金而被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袁向明律师以被告人陈某系以市场行情合理价格收购,虽然涉案金额大,但获利金额很小,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观点,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判处缓刑。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公司企业
  • 建筑工程
  • 刑事案件
执业信息
  • 律师姓名:
    袁向明
  • 执业律所: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41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332号鑫泰科技大西单元厦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