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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资料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资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一家美容院签了合同,付了900英镑,能不能退款?
法律分析:建议与美容院工作人员协商。具体需要看合同中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医生切断了我的耳蜗前庭神经让我耳聋眩晕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起诉到法院
刘瑾东律师 刘瑾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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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退卡,消费内容按原价扣除后返还剩余金额合理吗?
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问题时,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医院费用清单盖章不清楚怎么办
费用清单盖章不清楚的要求重新加盖印章
侯小云律师 侯小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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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了,还能投诉医院延误治疗吗
出院了也能投诉医院延误治疗
侯小云律师 侯小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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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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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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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比例依据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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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整容后分期账单无法偿还怎么处理?
你好,被骗整容后分期账单无法偿还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法院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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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借款拒不返还,起诉维权还能主张对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答应了其借款请求并向其交付了借款,后被告就借款事宜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处理该借款纠纷。办案思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注意预防后续可能出现的维权困难问题,可以如本案当事人一样,在出借资金时让对方出具《借条》,从而有利于后续维权时用于举证。我方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整理了原告刘某与高某之间的交易流水,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了借款的金额、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借款日期、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同时,经整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也与其借款事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我方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向对方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最终,以上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按时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结果: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刘某借款3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21年11月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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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炯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某受公司一恩施区域负责人高某的安排,前往另一县市分店协助开业。期间,因装饰门店,邹某从梯子上摔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在治疗和恢复期间,邹某仍坚持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亦未申请工伤认定。后我方接受邹某委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总公司主张恩施分店与其签订的是《联营(加盟)协议》,因此分店员工的管理和责任应由该区域负责人高某负责,而非武汉总公司。然而,邹某认为自己一直接受总公司安排,且工作内容与公司的整体业务紧密相关。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恩施分店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三、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恩施区域负责人高某与总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但高某没有相关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活动也以总公司名义开展。因此,邹某的劳动应视为由总公司管理和指挥,其劳动关系应归属于总公司。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邹某在恩施分店提供的劳动与总公司业务直接相关,且总公司对邹某进行劳动管理并支付报酬,因此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总公司虽主张与恩施分店为联营关系,但由于该分店并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裁定邹某与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体现了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尽管企业通过联营方式进行经营,但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简单规避,尤其是在联营方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劳动管理责任。此外,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企业自身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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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我方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如被告故意、有意停原告正常用电,按变压器(购买价12000元)原值每日罚款5%”。并于2000年3月10日由昆明市东川区某某公证处对该协议以予公证。2022年3月30日,被告为了升级改造,断了原告的正常用电。直至2024年3月14日,另架设电线通电。停电天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共计715天,每日违约金12000×5%=600元。接受原告委托后。我方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支付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违约金人民币429000元(以变压器原值12000元为基数,每日罚款5%)。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429000元人民币的诉求,一审诉讼费7735元也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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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洪律师
延期开庭申请书-2024
期开庭审理。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诉关于纠纷一案,(案号:xxx号),已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但申请人的代理人已早在年月日收到xxxx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同样是在年月日需前往xx省代理其他其他案件出庭参与诉讼,因时间冲突,无法按时参加本案庭审。现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贵院予以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二〇二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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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书-2024
,联系电话:。请求事项对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xxx民初xxx号】请求准予申请人撤诉。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决定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撤诉。望予以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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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准许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关于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上述证人能够证明。现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请贵院予以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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