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如何证明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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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可以移动并且不损害用途、价值的物即是动产。动产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特殊动产常见的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动产具有移动性,且种类繁多,对于一项动产的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种民事权利,那么如何证明动产的所有权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如何证明动产的所有权

  一、如何证明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标的物的性质,为一般动产还是特殊动产?

  如果是一般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动产所有权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交付方式可以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如果是特殊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特殊动产同样是以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多重买卖中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亦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

  三、多重买卖中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归属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行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如何证明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知识。动产所有权均以合法交付生效,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多重买卖中,动产所有权的确定较复杂,需分几种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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