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谁颁发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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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拥有因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是用来证明这块地归当事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谁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取得?下面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谁颁发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谁颁发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般是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民事合同之一种,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客体的特殊性。

  3、期限具有长期性。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形式的特定性。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如果当事人通过一系列程序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最后是由当地的政府进行颁发相关权属证书的。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谁颁发的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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