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人代位诉讼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6 11:00
人浏览
导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是由什么法院进行受理管辖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
债权人代位诉讼管辖

一、债权人代位诉讼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三、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1、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

3、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债权人代位诉讼管辖的的内容,债权人代位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要注意区分诉讼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间的协调问题。在看完这篇文章之后,若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