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户口的夫妻在离婚后,能否申请新的宅基地,是要视情况而定的。如果户口是在村里,离婚时确实无房屋的,就可以向村里申请宅基地盖房。不过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户中个别成员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提前安置房等政策优惠措施的,不得再申请。未享受过以上优惠的,由申请人负责提供从业单位出具的该成员是否享受过以上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并有当事人具结保证。
(2)离婚前,夫妻之一名下已有住房或曾批准过宅基地的,离婚后二年内不得在申请新批宅基地。
(3)离婚后还是农村户口,带着孩子不打算另嫁的女性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4)离婚的女性在离婚后,户口还在娘家的,与父母还是一个户口,自然就是跟父母共享一块宅基地,所以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
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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