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孩子一定要判给一方吗
离婚时,子女并不一定判归某一方抚养。就抚养关系问题有争议的,法院一般是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处由父或者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并且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子女抚养费过了好几年申请执行可以吗
追讨抚养费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向法院起诉后,被执行人过了几年没有履行判决书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法定监护人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法定监护人不给抚养费的,一是父母双方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就要通过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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