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02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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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诉诸法院的,法院一般需要受理,对双方进行传唤到庭。法院在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处理。那么,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决?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

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决

一、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决

离婚征地补偿款的判法:离婚征地补偿款虽然是婚后所得,但是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所以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应当由个人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处分

1、依法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对于离婚时房屋没有完全安置的,法院也只会处理已安置的部分财产,因为后续安置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法院无法分配不确定性的财产。

2、调解处理。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往往牵涉到案外人,而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原、被告双方,法院只能对离婚双方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因此,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是不能径行作出判决的,因案外人并非离婚案件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不应当通知其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也不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离婚诉讼主体以外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三、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离婚的发生。

1、如果选择协议离婚

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登记后也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赔偿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才可以。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就明确表示过不要离婚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2、如果选择起诉离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离婚征地补偿款如何判决”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离婚案柑橘复杂程度,审理期限会有所不同,涉及有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上容易判决,但情理上可能也需要有所考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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