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交货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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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商品交易合同,许多人认为其交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那么法律上买卖合同交货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吗,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交货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吗

  一、买卖合同交货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吗

  1、对于买卖合同交货地点是否是合同履行地,需看具体情况分析,无法单一判断。若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约定。若买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采取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

  1、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

  2、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

  1、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2、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交货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吗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交货地点是否是合同履行地,需看具体情况分析,无法单一判断。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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