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了抢孩子怎么办
(一)保持冷静,收集证据
如果遇到对方抢走并藏匿孩子的情形,首先需要保持冷静,收集对方行为的证据,如果采取暴力进行抢夺的,可以报警寻求帮助,诉讼时出警记录等也可以作为对方不适合取得抚养权的相关证据。
其次,对方通过藏匿、抢夺等方式暂时性地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是不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根本上的影响的,法律上规定的共同生活优先考虑的情形要附加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且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有负面影响的。
因此,不是能构成一段时间内的共同生活就能取得抚养权的,反而可能会因为抢夺孩子和藏匿孩子的极端行为和暴力性被认定为不适合抚养孩子;因此在面对对方这样的行为时要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不能及时带回孩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阻止对方取得抚养权。
(二)申请行为保全和强制措施
目前在我国,已经有了在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适用诉讼行为保全的案例和司法机关出台的内部适用相关措施的原则。
例如在《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规定了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而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
同时规定在申请行为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基本证据,但如果存在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也可以径行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充分的保障了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指引中也规定,如果做出裁定后,当事人仍然不停止相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对其进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二、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三、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法律规定,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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