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是监护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0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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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知,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并且作为一种身份权,其并不以父母离婚作为监护权终止的条件,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更多关于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是监护人的相关问题,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内容。

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是监护人

一、离婚监护权会改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监护权的变更法律存在强制性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因此,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不必然发生改变,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抚养子女的一方和未抚养子女的一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除非发生法定的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监护权才会改变。

二、有权变更监护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该条法律第二款的规定可知,有权申请变更监护权的主体有以下几种: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三、监护人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选择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合适的适格监护人。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是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总体来说,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不必然发生改变,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抚养子女的一方和未抚养子女的一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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