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为:配偶、子女、父母。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由以上可知,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他们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的继承人行使的是被代位人的法定继承权,当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的继承规则时,两者也应具有同样的代位顺序,因此,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子女或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三、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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