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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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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以自产标的物,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成;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其中最重要的特征是需要当事人亲自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那么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什么?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下面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

  加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有: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从他人处购买,或者交由第三人完成;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二、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什么

  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三)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四)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五)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七)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八)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三、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买受人享有作为拍卖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利义务,按拍卖最高应价支付价款和佣金后,依法取得拍卖财产的所有权;

  (二)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享有请求法院协助的权利。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法院应强制执行;

  (三)同时买受人有接受法院及其他拍卖参与人监督的义务,买受人在拍卖过程中如有恶意串通或其他损害拍卖参与人的行为,法院可随时根据拍卖机构的认定,撤回或撤销拍卖。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订立合同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有在承包商完成其工程后才能存在。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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