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的功能分类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可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具有哪些特点
民事权利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1、平等性。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2、连续性。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其出生至其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从其成立至其消灭,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
3、真实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使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得以保障。
三、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什么内容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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