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废弃公路所有权谁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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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路建设与一座城市的发展进程有着一定的关系,但由于很多实际情况,会出现公路使用率低而导致公路废弃的问题。废弃公路的问题出现时,我们自然要积极地去处理好。那么,废弃公路的所有权归谁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废弃公路所有权谁的

  一、废弃公路所有权谁的

  不会属于个人,主要看是国有土地上的公路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公路。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什么是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限制物权与“绝对无限制”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权(完全物权)相对立。因此,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不同于以前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或者分割所有关系。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异。即,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而限制物权是非根源性的,换言之,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拟定的一种支配物的方法。而分割所有权中各方的权利是同质的权利,仅仅在量上存在差异。

  近代民法将对物的支配方法分为根源性,非根源性两种,限制物权是根据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权人的自由意思而创设的。因此,也可以说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在这种意义上,限制物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废弃公路所有权谁的的相关知识,不会属于个人,主要看是国有土地上的公路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公路。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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