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案件的注意事项
(一)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想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涕泣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女儿有没有财产继承权谁说了算
女儿有没有继承权,一般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决定,例如被继承人可以立下遗嘱,确定女儿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法定继承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案件原告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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