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重伤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21 11:23
人浏览
导读:交通事故中发生伤害有时候是无法避免的,但造成人的伤害也是有重有轻的,轻伤比较好处理,赔偿也不会很多。但重伤的标准就比较难确定,而且赔偿是经常会有纠纷产生的。那么,交通事故重伤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重伤的情形

一、交通事故重伤的情形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4、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属特别恶劣情节。

二、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

三、伤残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重伤的情形”等相关法律知识。交通事故中致人重伤的,一定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积极进行赔偿,以免加重自身的量刑,这就是非常不可取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