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险欺诈的种类不包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3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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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保障我们的权益,甚至有的保险还能成为理财方式。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留意是否会被保险诈骗。那么,保险欺诈的种类不包括哪些?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险欺诈的种类不包括

  一、保险欺诈的种类不包括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等,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险金。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现实中已发生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有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染病,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确实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这种情形是确实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据保险事故实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情况或者财产损失情况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程度,企图得到超额的赔付。

  二、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产生保险欺诈的原因也很多,例如社会对保险欺诈的普遍容忍,投保方缺乏诚信,保险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存在问题以及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等等。

  针对原因,学者们也提出种种防范对策,诸如提到的社会性防范:引导消费者对保险欺诈危害性进行正确认识、成立全国性的专门反保险欺诈机构、加强反保险欺诈的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而对企业内部需要转变经营模式重视保险风险的防范、加强同业合作全面打击保险欺诈、健全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管理机制、完善保险条款剔除欺诈责任。近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反欺诈技术有学者提出更为具体的防范措施。

  三、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保险欺诈人因欺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

  4、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4、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严重的,应受到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欺诈的种类不包括的相关知识,保险欺诈主要有上文介绍的三种情形,当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时,一般就不属于保险诈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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