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人与债权人是否属同一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2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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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设立质权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是不能生效的,质押的范围包括动产和权利等,比如汽车、股票,通常要质押时,是为了提供担保,获得一些资金,那么,质权人与债权人是否属同一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权人与债权人是否属同一人

一、质权人与债权人是否属同一人

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旦罚测核爻姑诧太超咖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权人有什么权利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以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3、 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押合同需要约定期限吗

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期限。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民法典》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质权人与债权人是否属同一人”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一般可以是质权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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