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违约条款的违约金怎么填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种类
1、全部违约
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2、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5、其它违约行为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1、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
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3、除此之外
违约责任还有其它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4、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5、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6、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7、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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