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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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我们的土地有偿或无偿的设立一个方便他人的权利,这就是地役权。通常容易与地役权混淆的是相邻权,那么,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它们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呢?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一、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一)地役权: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一)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二)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

  (一)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二)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关系均为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1、在权利内容方面,地役权与相邻权均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

  2、在法律救济途径上,两者的权利人均可请求使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3、相邻权是地役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4、地役权是相邻权基本内容的特定化和补充。

  三、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和相邻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性质、适用原则不同上。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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