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16 11:11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都被征收了,在这个过程中,势必要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对于土地承包人,土地被征收的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进入市场流转,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是多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物权的一种,在我国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集体土地,农户通过承包的方式从发包方处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获得土地的拥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超过了存在的期限,如果不能延长,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消失,发包方会依据法律的规定收回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土地承包权存在的基础上进行流转的,因此,流转也必然会有期限,而且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根据我国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使用了土地10年,那么他的土地在进行流转的时候,所签订的期限就不得超过20年。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0年期限是对于耕地来说的,其他如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则会更长,30年至70年。不论是什么性质的土地流转,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

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出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借用人可以是本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本村人或者借给外村人均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互换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卖或者赠与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例如,农民取得城市居民户籍,可以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即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卖或者赠与给本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农户,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卖或者赠与给本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应当经发包人许可。

入股是农户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在现实中,存在着农户之间自愿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为股份,共同进行农业生产的情况。这种形式,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入股,不包括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而只指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具有合作生产性质的流转形式。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这抵债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等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