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1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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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是生产资源,农村是集体组织的成员,有权获得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土地也可以出租、转让出去,获得经济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还有一种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入股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按照公司法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属于一种现物出资方式,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确定性、可评估性、必要性和可独立转让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出资方式,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一)确定性

指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数量等内容在章程中予以记载,通常不允许以其他种类的价值物来代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范围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做了明确规定[2],从而使其符合作为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伙等出资方式的确定性要求。

(二)可评估性

指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可以评估确定其价值并折合为现金。有学者在考察分析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由三部分构成:农户的生存保障价值、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土地流转的增值分成。”特别是对第三部分,农户能否对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享有一定的分成利益,直接决定着农户是否愿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科学的商业评估手段确实将其量化,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前提条件。重庆申请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正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三)有益性或称必要性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形式,应是公司或合作社事业所需要的,有实益的价值物,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公司营业事关紧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限定性决定了其投资设立的合作社、股份公司等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农业经营、服务,这是保证其经营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

(四)可独立转让性

根据我国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物权法明确其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也进一步肯定其具备可独立转让性的要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两个“新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企业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上述四个条件,但与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有不切合之处,因此,应设置必要的限定性条件。这样,尽管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公司法采取的概括性条款“土地使用权”已经完全涵盖,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二)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四)其他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灭:

1、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2、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3、继承落空。

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是将土地的经营权以招标的形式来决定,这样的方式节约了成本同时还减少了腐败现象招标工作的组织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业主自行组织,另一种是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业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入股吗”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是一种流转方式,属于一种现物出资方式,从确定性、可评估性、必要性和可独立转让性分析是可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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