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格式条款认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1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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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论是哪种合同,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表达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那么,格式条款认定标准是什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格式条款认定标准

  一、格式条款认定标准

  (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六)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如何处理

  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格式条款认定标准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就是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而且合同的格式要出自合同的一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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