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权的发生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1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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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可能会发生留置财产丧失的情形,例如由于不便管理留置财产自愿放弃留置财产的占有,或是基于其他原因导致留置财产丧失。那么留置权的发生情形有哪些?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留置权的发生情形有哪些

(一)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二)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三)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四)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不能产生留置权:

1、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权消灭的具体情况

(一)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二)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物丧失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没有将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规定,但由于留置权是以留置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和存续条件的,因此,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当然也就成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占有的丧失,既包括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也包括非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前者如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对留置物的占有,后者如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这里的留置无占有的丧失是指后一种情形。

由于留置权于其成立同时行使,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留置权的成立又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要件。若留置权人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则留置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从而也就欠缺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因此,在债权清偿期延缓时,留置权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留置权的发生情形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当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或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提供另一种担保时,留置权消失,留置财产的丧失包括债权人有意与无意两种情形。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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