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有效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7:30
人浏览
导读:

代理关系在生活中十分常见,涉及到代理关系的纠纷在生活中也更是频繁,其中最多被提到的问题便是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代理关系是否成立,那么在法律上有效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效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有效代理的构成要件

  1、有效代理关系一般要件

  (1)代理关系属于意思表示行为;

  (2)代理人要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3)双方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关系特别要件

  (1)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代理的标的;

  (2)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

  (3)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4)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代理关系终止情况如下: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有效代理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它包括五方面内容:属于意思表示行为;代理人要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双方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三方当事人;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