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双方的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1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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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民事买卖交易行为签订的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只要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在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那么买卖双方的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吗?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双方的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一、买卖双方的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买卖双方的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口头约定合同的情形

(一)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二)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民法典》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三、怎样的口头约定有效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双方的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吗“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国家法律规定中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电子形式以及口头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订立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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