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哪个优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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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担保关系当中,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三种权利是十分常见的权利。有人就会问了,那么,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哪个优先?船舶抵押权的特性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哪个优先

  一、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哪个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二、船舶抵押权的特性有哪些

  (一)议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二)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转让被抵押船舶的限制性。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四)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三、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一)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三)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哪个优先的相关知识,其实质押和抵押都是经济活动中非常常见的两种方式,但是一定要注意把这二者明确区分开来,否则会对大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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