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4)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同意。在过去《民法典》未修改之前,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现在《民法典》规定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肖像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都是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肖像权涉及哪些方面
(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肖像权侵权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可能是继续性的,肖像权人在侵权行为进行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必然对肖像权的精神利益有所损害,此时肖像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礼道歉。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当面道歉,亦可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常适用于名誉权侵权案件,但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亦可得使用,多见于侵害肖像权、死者肖像利益的情形。但是,这一责任方式难以单独适用,往往是通过诸如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来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
(4)赔偿损失:肖像权的财产利益遭受侵害多发生于商业化利用之下,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一损失及应赔偿之数额,有待相关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明确。
结合上面几点情况来看,如果满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同意这四个要件即构成肖像权侵权。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关于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的有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