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合同怎么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施工合同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在法定条件下通知对方解除。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项一办。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5、招标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己确定;
6、建设单位已委托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建设工理机构资格己审定,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已确定;
7、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8、按规定已在统计部门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
9、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三、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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