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请求权与物上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起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保护请求权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
(二)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
(四)因物权返还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的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更为有力,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物返还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
(五)物权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
二、物权的主要性质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四)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五)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六)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七)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八)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九)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三、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其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典型形式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等。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二)特点不同
1、抗辩权的特点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2、请求权的特点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三)作用不同
1、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2、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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