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
(二)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
(四)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二、什么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四)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
(一)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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