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登记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7:18
人浏览
导读:我们在进行合同交易时可以将动产或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给予债权人相应的保障,从而使得交易顺利进行。那么,抵押权登记原则是如何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有什么效力?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解决问题。
抵押权登记原则

  一、抵押权登记原则

  1、房地合一原则。房屋抵押权,是指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不存在只设定房屋抵押权而土地使用权分离在外的情形。如果以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建筑物也同时设定抵押。

  2、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产设立抵押,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愿的行为。但行为的最终生效都受到我国法律规范的制约。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

  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

  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

  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

  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抵押权登记原则包括房地合一原则、依法登记原则。土地抵押权登记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在交易过程中要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需要把这些权利内容了解清楚。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抵押权登记原则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