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的报酬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06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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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如果行为人想要让他人为自己保管物品的,大部分人会选择亲朋好友进行托管,但是如果是涉及大宗物品或者特殊物品的寄存就需要与专业的人员进行保管,签订保管合同,那么保管合同的报酬是什么?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保管合同的报酬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人和寄存人各自负有什么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首先,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其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首先,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保管合同的报酬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综上所述,保管合同的酬劳问题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进行约定了,所以酬劳的多少要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般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约定,无法约定的就视为无偿保管。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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