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的报酬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人和寄存人各自负有什么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首先,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其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首先,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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