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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0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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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益物权是指除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人之外的人对该物品进行使用、占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是指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是属于他的,他可以自由进行处分的权利。那么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所,实际上是物的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了他人,但处分权还在所有权人手里。

(一)对象不同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二)范围不同、恒久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

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三)独立性

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

(一)目的是使用、收益。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二)地位的独立。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客体受限制。

用益物权客体受限制指的是: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也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四)直接支配他人的物。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但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三、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本身具有如下特性:

(一)完全性

所有权又被称为完全权,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完全权能;

(二)整体性

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量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是整体的权利;

(三)恒久性

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

(四)弹力性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面权利均被剥夺,仍潜在地保留其完整性,这种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地重新回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区别很大,比如对象,适用范围等都是不一样的,主体前者拥有该物,后者并不拥有该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您还有疑惑,请咨询法律快车平台的律师,他们会为您给出更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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