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属于物权吗
留置权是从属物权。
(一)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
(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
(二)主物和从物的区别
(1)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这是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也就是说,无需以其他权利作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独立存在,比如某甲接受朋友馈赠的一个宠物狗,受赠人某甲对该特定的宠物享有的所有权即是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依存的,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比如前文中的某甲向某乙借钱,并把宠物狗抵押给某乙,那么,某乙对宠物狗享有抵押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必须以其借款债权作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属于从物权。
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留置权是从属物权。主物权与从属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二、留置权是合同权吗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可以不要合同约定,只需要满足条件就可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民法典》明确了允许当事人预先排除留置权的行使正是基于这一理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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