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侵犯生命权的成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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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命健康是人活着最重要的内容,只有身体健康了,我们才能更好的进行社交活动。那么,侵犯生命权的成立条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犯生命权的成立条件

  一、侵犯生命权的成立条件

  (一)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二)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

  (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哪些

  (一)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二)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三)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骚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三、宪法规定生命权属于什么权利

  宪法规定生命权属于人格权。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犯生命权的成立条件的相关知识,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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