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普通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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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有关于担保的内容,相信大家都知道担保的不利之处就在于,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的时候,担保人就需要替其偿还。那么,普通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普通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一、普通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担保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保证,连带担保: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

  (二)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二、担保人需要夫妻俩签字吗

  担保人一般不需要夫妻签字,一方签字即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如果做担保人,必须双方签字,若贷款人无力偿还,理论上来说由担保人承担债务,夫妻双方签字效力等同于一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担保的范围

  (一)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普通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普通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担保人不得行使欠款规定权利的情况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等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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