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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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相信大家对此的了解还不是那么深刻。那么,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权利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一、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一)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三)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权利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看,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除需要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质物的移转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让与。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债券、存款单,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或者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在合同标的、标的物转移占有方式以及质押实现方式上都有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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