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10 16:44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建设工程的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若是因施工人的原因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则发包人可要求其在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

(一)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二年。

(二)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二年,为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定,自确认之日后二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二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4年。

(三)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二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三、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一)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三)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建设工程质量好坏事关民生,因此承包方要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建设建筑工程。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