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31 11:02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格式条款,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具有固定形式的条款,在很多的合同当中合同拟定方为了方便快捷,往往是会选择提前拟定好格式条款,以用来签订。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六)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特殊形式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一)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二)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用此类条款。

(三)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四)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概念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格式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非常容易出现无效的情况,大家在对于合同当中格式条款的审查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